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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吧少年
发表于 2017-5-16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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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作为一个新兴的商业发展平台,因为其进入门槛低,在面世之初即以十分迅猛的速度瞬间占据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打开微信,刷新一下朋友圈,微商广告铺天盖地,鱼龙混杂之下,真真假假难以分辨,很多犯罪分子也看上了这块“无法之地”。
2016年8月2日,松滋市公安局接到关于犯罪嫌疑人袁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线索,经过初步调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袁某被执行逮捕。
据查,袁某在2016年3月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某微信页面全是香烟图片,袁某随即加了此微信号,了解到对方有各类高档香烟的高档品出售,价格只有市面价格的一半。袁某十分心动,便向此微信号注册人购买了假烟若干,并开始在朋友圈销售。
2016年10月,袁某与上述微信号注册人失去联系,又有一微信号主动加其为好友,并声称可以提供价格更优厚的高仿假烟,袁某便开始从此微信号注册人手上购买假烟。
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袁某共计从第二个微信号注册人手中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假烟,已销售的假烟共获违法所得6万元。
被民警扣押的伪劣香烟
事实查证后,袁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已于5月4日做出移送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袁某为牟取暴利,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依然在朋友圈非法出售,可以说即丧失的道德又不顾友情,实在是可恨可恼,对于被依法刑拘的结局,只能说是他咎由自取。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条文注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
(2)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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