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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步行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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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6:21: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又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日上午,市消委组织成员单位,围绕2017年消费维权年主题——“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在新江口镇亚细亚步行街开展大型集中宣传咨询活动,以此增强消费者维权常识、保护意识和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现场,市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食药局、发改委、烟草局、家电办等相关单位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企业在活动现场设立宣传咨询台,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消费维权、识真辨假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受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市人大副主任郑昌华、政协副主席尤国成参加活动。

同时,各乡镇工商所也在辖区人员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分会场,开展形式多样的“3·15”纪念活动。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解答消费者咨询200余人次,主会场共受理投诉5件,已及时分办到辖区工商所和相关部门处理。

据了解,市工商局将继续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从服务领域消费侵权查处、网络交易商品的抽检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无忧的消费环境。

2017年消费维权年主题:网络诚信、消费无忧

消费者若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交易平台申诉,提供聊天记录、快递单号、商品照片等信息,无法通过交易平台解决的,也可向工商部门和消委组织投诉。

网络购物“六要素”

❶ 选择网购要谨慎。消费者要选择合法的购物网站;选择有第三方交易平台且经营规模较大、专业性强、经营规范、知名度高、口碑及品牌较好的专业购物网站。

❷ 真假辨别要审核。对网站及网店真实性要进行查验核实。

❸ 购物事项要看清。购物前要仔细查看有关购物的相关事项,做到货比三家。

❹ 货物图片要留心。网店上挂出货物图片不一定是真实货物的图片,即使是真实的图片,其图片与实物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

❺ 交易凭证要保存。妥善保留交易记录,索取购物凭证,便于作为今后维权依据。

❻ 消费维权要主动。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凭借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信朋友圈购物需谨慎

❶ 不要轻易加陌生“微商”为好友。在遇到有陌生好友添加请求时,应确认并核实其真实身份,防止被不良商家利用。

❷ 警惕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风险。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多了解产品原料、产地和外包装等产品信息,价格过低的商品要谨慎购买。

❸ 选择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进行交易,确保交易安全。

❹ 现在利用“微商”进行网络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消费者要理性区分,多问、多看、多留心眼。

❺ 注意保留消费证据,如聊天记录、卖家信息和支付凭证等。若发现“微商”售假掺假,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公安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消费维权案例选登

有关网购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购电视机遭遇虚假宣传

消费者邱女士网上选购电视机时,被某电商网站页面上“全球最先进夏普十代原装”、“全行业唯一60英寸夏普屏”、“极致大屏幕”等宣传语所吸引,下单购买了一台价值5699元的电视机,使用中却发现该产品性能不尽如人意,不仅显像较慢,且存在漏光、闪屏等现象。邱女士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属欺诈行为。

案例二:电商虚构原价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李先生从电商平台某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了3盒面膜,网页显示:促销价68元/盒,全年最低价,原价98元/盒(98元用删除线划除)。该产品的月成交记录显示,该款面膜促销前二个月内,售价均为68元,并没有所标价格98元的销售记录。李先生认为商家系价格欺诈,请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案例三:以赠品拆封为由不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吴先生通过某网站订购了1部TCL手机,商家附带赠送了1个塑料运动手环。收到货后第二天,因手机无法正常开机,吴先生将其寄回。商家收到手机并检查之后,称手机只是软件问题而非质量故障,拒绝换货。吴先生于是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却称赠品已被拆封,不能退货。

案例四:以外观损害事由逃避法定三包责任

张同学通过某运营商官网购买了一部八核智能机,售价1099元。收到货后,她发现手机的摄像功能启动困难,屏幕反应非常慢。经当地售后检测,得知手机存在性能故障。但售后表示,因检测时发现手机屏幕有划痕、且外壳有轻微裂缝,影响二次销售,只能为其免费维修,不能退换货。

案例五:微信集赞后不依承诺兑换奖品

方先生通过微信公众号看到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某项目售楼中心举办“集齐68个赞,可获得小米移动电源或者保温杯”的活动,方先生在活动期间按要求集齐68个赞后,商家称奖品已经发完,方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并获得奖品,双方产生分歧。

案例六:人造革鞋假冒纯牛皮鞋销售

刘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成都某公司生产的皮凉鞋,到货后感觉气味冲鼻,怀疑非真皮且是假货,于是将鞋送至专业鉴定机构,经检测该凉鞋是皮革材质。刘女士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货款及快递费共516元。

其他典型案例

手机快递丢失 消协维权获赔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8日,街河市镇消费者郑某向街河市消费者投诉站投诉称:2015年12月6日,郑某将2015年7月15日在广州购买的已摔坏视屏的“苹果6”手机拿到被投诉人李某经营的某快递经营部,按快递程序将手机称重后,填写快递详情单,并支付10元快递费,准备将手机快递到武汉市青山区各平大道建设二路某广场进行维修。2015年12月9日,快递包裹到达武汉,收件人徐某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包裹,包裹内未见手机。包裹丢失后,郑某多次与快递经营部李某交涉未果。2015年12月28日,投诉人向松滋市街河市镇消费者投诉站投诉,要求李某把遗失的手机找回来或赔偿“苹果6”新手机一部。

处理过程及结果

街河市消费者投诉站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某快递经营部负责人李某核实了相关情况。投诉人郑先生于2015年12月6日在被投诉人李某快递店办理手机快递业务及手机在快递途中丢失情况属实。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李某以消费者未保价为由,只同意赔偿1000元,投诉人郑某提供了手机购物凭证,称手机于2015年7月15日在广州购买,购买金额4500元,使用不到半年,要求李某把遗失的手机找回来或赔偿同款新手机一部。街河市镇消费投诉站了解情况后,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次快递丢失手机属于法律赔付范围,快递店无异议。经说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某快递经营部李某赔付投诉人郑某3200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虚假兽药害雏鸡 消委帮忙挽损失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2日,杨林市镇消费者王某向杨林市消委投诉称:6月上旬,王某在位于杨林市集镇的雷某的兽药店购买了“健龙”牌氟苯尼考片20小袋,用于小鸡的病害预防。使用几天后,小鸡死亡的情况更加严重。于是王某仔细检查了兽药,发现包装袋所注的每袋50粒,实际上每袋最多不过25粒左右,遂怀疑“健龙”牌氟苯尼考片的产品质量。拿着包装袋找到经销商要求提供产品质量证书,当事人不予提供。由于雏鸡共死亡1000余只,经济损失不小,遂向松滋市消委投诉,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松滋市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到王某的小型养殖场进行取证,对剩余的“健龙”氟苯尼考片进行了取样封存,也对死去的雏鸡、雏鸡饲料和所用其他兽药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积极联系兽药店经销商雷某,据雷某陈述,他的“健龙”牌氟苯尼考片进货商是位于新江口镇的黄某的兽药店,总共只进货两次,每次一大包,每包100小袋。松滋市消委工作人员立即来到黄某的兽药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了解到黄某以每小袋0.5元,远低于市场价每小袋0.2元的进货价从武汉市进货,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和产品质量证书。消委工作人员遂将该产品委托广西健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侵权商品,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黄某销售的“健龙”氟苯尼考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在消委工作人员出具相关材料后,销售者黄某承认了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并承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000元。投诉者王某也表示接受调解,双方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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