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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杨亚运 发表于 2017-1-4 19:23 都是富人怕什么
庸人自扰 发表于 2017-1-4 19:25 富人就该出这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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