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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松滋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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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2:55:5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松滋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为了我市自来水供应健康有续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及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鄂价环资规[2014]72号)相关规定,在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价格调整听证会意见的同时,经我局定调价委员会集体商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现就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城区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65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

2、原行政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等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10元/立方米。

3、特殊行业用水由原2.5元/立方米调整为:3.00/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上述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

三、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价格外不得另外加收。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三级,级差为1:1.5:3。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内的,每月每户用水量第一级基数为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到3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立方米以上;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每月每人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础为5立方米(含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5到7立方米(含7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7立方米以上。

五、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月用水量在8吨以内的,仍按2003年标准1.35元/立方米执行。

六、你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将调整后的水价、文件依据以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向所有用水户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此文件从二O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2016年7月28日


来源:松滋政府网
链接:http://www.hbsz.gov.cn/a/2011/8856478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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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酒醉心明Lv.2 发表于 2016-8-13 23:11:26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垄断行业就是牛B!跟有关部门窜通走个过场,水费说涨就涨!有关部门你们考虑老百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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