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按用水量0.8元/吨调整为居民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用水1.4元/吨 。
二、城区污水处理收费对象为城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人。享受低保政策的居民用户,凭证按原标准0.4元/吨缴纳污水处理费。各乡镇水厂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再另行规定。
三、污水处理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要重点加强征收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水量按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城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
四、所收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办理缴库,全额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拨付、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
五、此文件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执收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 松滋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8日
来源:松滋政府网
链接:http://www.hbsz.gov.cn/a/2011/88593628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