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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替他人托管火铳枪4年 松滋一农民被判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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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4:15: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替人托管一支火铳枪,却不知自己已非法持有枪支。近日,松滋市农民曹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 年前后,曹某在松滋市结识一方姓男子,方某提出将一支火铳存放在曹家,曹同意并收下火铳,放置于家中。2014 年12 月一天,方某到曹家找到曹某,拿出火铳进行检修,试枪未果,便将火铳继续放置于曹家。后曹某也曾两次试枪,均未能击发。2015 年6 月17 日,民警在曹某家中查获此火铳以及黄火药一瓶。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铳可进行底火击燃试验,认定为枪支。
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尽管该枪支因陈旧而不能正常发挥功能,但其基本性能并未丧失,经过法定鉴定部门进行底火击发试验,仍可有效击燃底火,被认定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曹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搜缴枪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曹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荆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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