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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松滋通报5起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问题 9名干部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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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08:37: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记者昨从市纪检部门获悉,日前,松滋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5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典型问题,9名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处理。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分内之事和应尽之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坚守责任担当,敢抓敢管,以上率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5起典型问题分别是:

    2014年3月5日晚,松滋电视台综合频道首播的《松滋新闻》错播成2013年3月5日的《松滋新闻》,将已被荆州市纪委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原松滋市一名领导在视察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新闻内容进行了重新播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监管不到位,松滋市文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贺元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松滋电视台台长何胜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石晓飞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013年,松滋市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实行租补分离工作中,给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的16户违规实物配租住房15套,并违规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松滋市纪委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松滋市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杨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6月14日,松滋市天生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顶板垮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35.8万元。松滋市纪委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松滋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辉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卸甲坪乡安办主任肖遵平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卸甲坪乡正科级干事、人大副主席陈俊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松滋市低保局(2011年9月更名为社会救助局)在实施松滋市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5人上报审批,致使该5人违规享受松滋市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34000元。松滋市纪委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松滋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孔祥元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松滋市农机局违规强行向全市12家农机经销商收取农机推广费。2015年2月15日,松滋市纪委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松滋市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四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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