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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政府】开展松滋河城区河段砂场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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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2 11:17: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松滋河城区河段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松政发〔2014〕19号


 为加强松滋河城区河段砂场管理,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松滋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松滋河城区河段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境内松滋河包括松滋河主道、松东支河、松西支河。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2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10米,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5米。松滋河城区河段包括松滋河左岸从八宝镇三横渠至解放闸、松滋河右岸从丰坪桥至排污站下游河段。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河砂、堆放砂石、建设堆放场地和临时管理设施、修筑上下堤坡道的,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批准)。

三、严格执行禁采区和禁采期制度。松滋河禁采区为新江口大桥、沙道观大桥上游500米和下游2000米河道;一级公路大桥(含松东支河、松西支河)上游500米和下游3000米河道。松滋河禁采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

四、严禁未经许可擅自采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不按规定范围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禁采区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在堤防、护堤地堆放砂石。在堤防、护堤地和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堆放砂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六、严禁在河道采砂区及周边修建阻水道路。严禁运砂车辆在防汛抢险或因雨雪造成堤顶泥泞期间上堤通行。

七、严格规范砂场营业执照的办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涉河砂场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对无照经营的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批准),或者已经取得许可(批准)被吊销、撤销,擅自从事砂石销售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占用耕地堆放砂石的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公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运砂车辆沿途抛撒等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砂场码头的行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九、严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对采砂、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等违法行为进行许可。

十、对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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