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产前后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将怀孕后的生理机能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期的保护关系到女职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因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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