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接了个未成年人猥亵幼女的案子。
一男孩年仅14周岁,某日将同村幼女骗至家中,脱下幼女裤子进行猥亵,后来造成该幼女尿道口损伤。
年仅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了刑法规定的八条重罪,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顶多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在八条重罪之列,该男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受害者一方,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损害,根据现行的法律,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护理等赔偿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后来本案经过调解,男孩的监护人赔礼道歉并支付了一笔赔偿金。
案件很简单,受害人的很憋屈。
我理解受害人一方的心情,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我把能够做到的都做了。
罪刑法定,在这条规则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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