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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2013年松滋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摘要)

通讯员 2013-3-28 10:39:04

中共松滋市委  松滋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摘要)

(松发〔2013〕2号,2013年2月18日印发)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努力建强中心城区,建实小城镇,建美农村新社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引导农民进城发展,逐步形成中心城区引领、副中心呼应、小城镇并进、农村新社区支撑的新型城镇化格局。

2.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48%。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0万人。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小城镇。逐步把松滋建设成富有综合承载力、富有发展活力、富有生态文明魅力的新型城市。

二、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3.实行全域规划。着力构建覆盖全域、统筹城乡的规划体系。修改完善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小城镇规划体系。村庄规划必须通过群众评议和修订完善。

4.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十个禁止”。禁止村庄及农村新社区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禁止未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擅自建设个人住宅;禁止在农村新社区或村庄内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在水利、通讯和电力等公用设施安全距离内修建个人住宅;禁止临公路主干道任意建设个人住宅;禁止村民一户多基;禁止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转让宅基地;禁止以夫妻分户、独生子女分户的名义申请使用宅基地;禁止村民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申请使用宅基地。

5.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违工作,由住建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城镇规划区外的拆违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部门参加,依法组织实施。

6.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建房审查统一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程序为:先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申报,经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现场踏勘,集中初审后,报分管乡镇长审查、乡镇长审定签字、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分别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严格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7.适当提高规划管理人员报酬。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在岗人员财政预算经费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5000元。村级规划协管员补贴标准由每年人均1200元提高至2400元。

三、推进全市城镇化协调发展

8.大力提高中心城区首位度。中心城区要坚持首位建设。城中村改造安置实行集中建设住宅,禁止一户一基。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危房,由国土部门按房屋评估价格予以收购或按有关政策予以安置。除刘家场镇、洈水镇、沙道观镇外,其他乡镇严控用新增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八宝镇、南海镇、王家桥镇等3个临近中心城区的乡镇暂停商品房开发审批。中心城区利用新增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0亩,利用存量地开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亩,乡镇房地产开发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0亩。省道两侧(道路边线)纵深100米、县道两侧(道路边线)纵深80米以内,一律不准分散新建个人住宅。

9.做实小城镇。按照小城市的规模和标准,精心建设刘家场镇,争创全省经济发达乡镇。按照生态文化旅游特色镇的要求,加快建设洈水镇。建成一批与中心城区功能互补、经济互促、形象互衬的小城镇。

10.构筑新型城镇化产业支撑。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各乡镇除盘活存量和资源依托型企业外,新引进的工业企业进园区发展。

四、积极鼓励引导农民进城发展

11.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对到中心城区、乡镇集镇、农村新社区居住的农民,根据农民意愿,可自主选择保留原有户籍或将户籍转到居住地;转入中心城区的,可选择非农业户口。迁入地社区及公安部门不得设置迁入门槛和收取政策范围之外的费用。

12.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农民进城后,保留原有户籍的,可享有原有村集体组织经济收益权和强农惠农政策;全家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有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可退还村委会,也可继续保留并承担相应义务。对入住中心城区,自动拆除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并与村集体签订放弃宅基地承诺协议的农户,按每亩宅基地5000元标准进行补偿。放弃宅基地,在中心城区经过市政府审批的开发小区内购买居住用房的,按其缴纳契税的一定比例予以安居支持。

13.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对进入中心城区、集镇、农村新社区居住的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继续享受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医保可转入迁入地,可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城农民子女实行居住地就近入学,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一政策。

五、积极打造农村新社区

14.科学建设农村新社区。抓住重点工程建设机遇,大力支持建设一批精品农村新社区。

15.整合项目对农村新社区建设进行扶持。交通建设、园区建设、水利建设、迁村腾地、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拆迁户,实行新建农村新社区进行安置,由拆迁还建单位负责落实新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应资金。对没有建设项目支撑,规划建设100户且年内入住农户达到50户以上的重点农村新社区,市政府验收合格后,将整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危房改造、农村能源、林业等方面的资金,按每户1-2万元标准分期进行扶持。

16.加强农村新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对建立了保洁长效机制和保洁经费筹集机制的农村新社区,市政府按每户每年12元给予保洁经费奖补。对达到一定规模,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的农村新社区,市政府将提供1个公益性岗位。

六、强化组织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和考核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18.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19.加强考核评比。建立新型城镇化工作研究例会制度。定期对城镇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2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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