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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5.15经侦宣传专辑】打击证券犯罪专辑:松滋市公安局侦破部督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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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14:38: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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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内幕交易案侦破始末

2015年10月,国家审计署向公安部移交了一批关于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公安部随后部署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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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湖北省公安厅将公安部移交来的线索交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

2016年1月16日,荆州市公安局将部分线索移交松滋市公安局负责侦办。  

松滋市公安局迅速选拔精干力量,成立“1.18”专案组,历时近一年,克服重重困难,成功侦破此案,受到了公安部及上级机关的高度赞扬和嘉奖: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同志签署嘉奖令对案件的侦破予以通令嘉奖;公安部领导评价:“为中央反腐斗争做出了重大贡献”;湖北经侦总队评价:“打出了湖北公安侦办证券犯罪的特色、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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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党组听取案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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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讨论案情


案情回顾

顾某,男,原某知名证券公司副总裁,经济学博士。

刘某,男,原某知名证券公司副总裁,硕士研究生。

2007年6月,时任证券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的顾某与时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刘某在非法获取Y公司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后,顾某指使公司证券投资部人员,违规动用公司资金,在Y公司股票停牌前大量购入该公司股票,待此公司复牌后一举抛售,获利4800余万元。同时,顾某还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许某”等三个证券账户,个人先后分别买入该股票650余万股,将该股票陆续卖出后获利3000余万元,交易金额达1.2亿元。刘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妻子和母亲的证券帐户在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共计买入该股票86余万股,涉案金额达1800余万元,非法所得近600万元。

2016年2月、4月,专案组在上海分别将顾某、刘某抓捕归案。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顾某、刘某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归案后,顾某、刘某主动退出的犯罪资金1.2亿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余万。

顾某、刘某正值盛年,又是高学历人才,参加工作之后可谓顺风顺水,节节高升,说一句人生赢家也毫不为过,原本通过正当的途经也会有着一份大好的前程,可他们偏偏却被贪欲迷住了心智,硬生生从“天之骄子”堕落成了罪犯。证券行业因为其行业特殊性,从业人员经常会接触到大笔金额的交易,对自身会产生极强的诱惑力,这个时候就需要从业人员坚持职业道德操守,抵制金钱诱惑,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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