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滋交警交警勾结包庇肇事司机,协助肇事者逃避责任,置受害者生命于不闻不问! 湖北省松滋市 2014年11月4日下午易发林驾驶鄂10-33596大中型拖拉机碰撞李传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李送至松滋人民医院ICU抢救(4日下午至17日下午),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弥散性轴索损伤,多发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至今医院费用已达12万多元。 该起事故由松滋市直属中队苏振华警官(18972356229)出现场。 在交警调查期间肇事者(易发林)否认与该起交通事故有关,摩托车属自行倒地摔伤,农用车整个事故过程没有接触到摩托车。案件无法进行,交警中队申请进行痕迹鉴定。 2014年 11月13日荆州盛元车辆鉴定有限公司进行痕迹鉴定 国家司法鉴定人:全小林420412512187 国家司法鉴定人:谭 惠420412512188 鉴定意见:鄂10-33596大中型拖拉机前保险杠右端下侧与无牌摩托车后尾罩左侧撞擦,致无牌二轮摩托车像左失衡倒地,鄂10-33596大中型拖拉机向左避让运动中,右前轮外侧与低姿态李传美身体上部左后侧挤压接触,可以形成两车相应车身痕迹,并致李传美形成《松滋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所示身体损伤。 肇事者家属易发春(易发林弟)对此鉴定结果不认同申请再次鉴定: 2014年11月25日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执业证号:420011195806 覃峰 执业证号: 420011195823 孙兆*(该人没参与现场鉴定) 鉴定时间30分钟当场宣布鉴定意见与后期鉴定报告结果一致: (一) 无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倒地前未与鄂10-33596大中型拖拉机接触 (二)鄂10-33596大中型拖拉机右前轮与向左倒地状态的无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右把手接触接触,与无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左后视镜碾压接触;与处于低姿态的无号豪爵摩托车驾驶人李传美身体左侧加压接触。 在2014年11月25日痕迹鉴定过程存及结论存在以下疑点: 鉴定人:覃峰,松滋市斯家场人(事故双方都为斯家场人),再次鉴定时,交警为什么没有回避同乡同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过程:紧凭肉眼观察,无其他鉴定工具;鉴定时间:与事发相距21天,与初次鉴定间隔12天时间,中间出现大雨天气(22,23,24日),对鉴定结果影响有无考虑;鉴定结果:鉴定报告不严谨,存在错别字(委托人名字弄错);鉴定结果由覃峰与孙兆*(420106195506014413)共同出,但孙没有到现场经行鉴定,且覃当场宣布鉴定结果。 鉴于出现诸多疑虑,我们对此次鉴定结果无法认可。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交警大队提交。 2014年12月19日松滋市公安交警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松公交证字2014第009号 现因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现向双发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在整个案件处理历时46天,肇事者事发15天后在家属及交警部门强烈要求下,才支付2万元抢救费用,期间态度极其恶劣,坚决声称与该起事故无关,需要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再予以赔偿,并对交警下达的催款通知不予理睬。 在此案件处理过程中中存在诸多疑点 松滋交警部门存在不作为情况: 拖延处理事故,包庇肇事者易发林(腿部有明显长短不一残疾,驾驶手动挡载货农用车)逃避事故责任,鉴定结果出来后十天内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没有采取任何一次鉴定结果),最终出具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证明;对该起事故出现疑问时交警部门没有积极主动的调查事情真相,在第二次鉴定存在诸多疑点时,没有对第二次鉴定人员及过程重新核实调查,声称无权过问鉴定事宜。 希望上级领导能关注此交通事处理情况,协助查清整个事故过程,还原事实真相,对整个处理过程中有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及个人予以查处,还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公道。 陈述人:受害者李传美儿子 李望星(1868810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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