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一男青年和湖南一女子同居,有了小孩后经常争吵,女方一气之下回娘家,丢下8个月大的小孩。
昨悉,经湘鄂司法部门调解,小孩由其父抚养,其母支付抚养费至小孩18岁。
松滋洈水镇的张某与湖南澧县的赵某于2008年同居。2012年底,赵某生育一小孩后,常为生活琐事与张某争吵。2013年8月,回到娘家。今年11月中旬,张某向洈水镇司法所和洈水法律服务所反映此事,要求解除与赵某同居关系、支付小孩抚养费等。
洈水司法所根据湘鄂三县(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则,与赵某所在乡镇村干部取得联系,约定调解。
上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双方所在村的村干部在澧县组织调解。由于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经调解,小孩由张某抚养,女方一次性补偿张某2万元,另每年支付小孩1000元抚养费,直至18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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