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律师在线] 兄长要求丧偶弟媳承担赡养义务被法院驳回

7171 0
发表于 2013-12-24 13:13: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W020131224332579183739.jpg

    两儿子在老母生前定下协议,老母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0元的部分由双方平均负担,岂料小儿子先于老母住院前过世,老母随后亦因病去世,兄长及嫂子遂要求弟媳分担老母住院期间的一半费用4.5万元。近日,梅州中院二审认定丧偶儿媳对婆婆无法定赡养义务。

    兴宁戴老太育有三子,大儿子早年已去世。2006年,戴老太与二儿子及三儿子订立了一份《分家协议书》,约定了家中财产分配和赡养戴老太的相关事项。协议的第三条约定:戴老太的医疗费在10元内由其本人负责,超出10元外由兄弟二人平均负责。

    2012年1月,三儿子去世,同年6月,戴老太因病在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病情严重不治,二儿子刘某东为此花去9万元的医疗费。

    刘某东认为,根据《分家协议书》约定,黄某玲应承担其丈夫依协议应承担的赡养义务。虽然弟弟先于母亲去世,但现在弟媳继承了母亲的房产,应该替丈夫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

    黄某玲认为自己不是戴老太的亲生女儿,对戴老太不负有赡养义务,丈夫又先于婆婆去世,人死则不能再赡养母亲。而且自己是一名残疾人,一子一女均在读书,生活本身就很拮据。

    受理该案的兴宁法院认为,三儿子刘晓东先于戴老太死亡,其赡养义务消灭。黄某玲系戴老太儿媳,法律上不负有赡养戴老太的义务,遂驳回了刘某东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某东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认为,赡养父母协议以亲缘关系为前提,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三儿子刘晓东死后,承担协议义务主体已不存在,其赡养义务已消灭。黄某玲系戴老太的儿媳,法律上不负有赡养戴老太的义务,遂判决驳回刘某东的上诉。

    刘某东夫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亦会继续照料侄子侄女。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生活在松滋,爱上100网!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建议联系

yun@songzi100.com

松滋百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相抵触的言论!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
  •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 2012-2024 松滋百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3001510号-3 鄂公网安备 42108702000062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