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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男子酒后露天广场内强奸女同事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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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10:47: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在北京通州区潞城镇某村工厂上班,系同事关系,二人凌晨在该村广场聊天时,被告人朱某强行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性关系,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7月3日晚,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及另一名女子一起吃饭喝酒,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总共喝了大约八九瓶啤酒,后三人一起到文化广场玩。大约玩到凌晨2点时,另一名女子提出太晚了应该回去了,被告人朱某就让该女子先回去,称还有事情与被害人说。该女子走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在滑梯上的铁平台坐着聊天,大约十分钟左右,被告人朱某就把自己的左手搭到了被害人史某某的肩膀上,并说一些喜欢被害人、想和被害人交朋友之类的话。史某某对朱某说,“你别这样,你要这样,我就走了。”听到此话,朱某就说,“你要再说走,我就强奸你”。被害人史某某万分气愤起身就要走,结果被被告人朱某一下用双臂搂倒在了滑梯的铁平台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被害人报警,警方将朱某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七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波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酒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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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冷月枫少Lv.2 发表于 2013-10-31 16:14:4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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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布楼主Lv.2 发表于 2013-10-31 16:18:43 | 查看全部
冷月枫少 发表于 2013-10-3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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