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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小学生校内玩游戏受伤 家长学校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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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10:44: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小学生曾某在下课前与同学玩推拉游戏,不慎从乒乓球台上摔下来,造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商议未果,曾某的父亲将同学及所属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颜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5408.27元;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4422.06元;由八被告邬某等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0816.54元。

  2012年4月9日下午第三节课,弋阳县某中心小学老师开例会,安排学生大扫除。原告曾某在打扫完包干区后,因未到下课时间,便到学校篮球场上去玩。原告到篮球场上后,看到其同班同学被告颜某、邬某、童某、叶某东、瞿某、叶某林、蔡某、颜某杰、谢某等人在乒乓球桌上玩推人游戏。于是原告也上了乒乓球桌与同学们一起玩。此时,现场没有老师在场。在玩耍过程中,被告颜某被人从球桌上推了下去,颜某在掉下球桌前顺手将原告曾某也拉下了球桌,致使原告曾某左手桡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弋阳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12943.17元。9月10日,原告在弋阳县人民医院行拆除内固定术,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5235.11元。9月25日,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伤残九级。事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均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1956.88元。

  另查明,原、被告所玩的推人游戏就是站在乒乓球桌上的人分为两派,想办法将对方的人推下桌子。原告曾某与被告颜某不属于同一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弋阳县某中心小学作为管理者,原告与其同学在玩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推人”游戏时,没有老师提醒,也没有老师进行制止,故弋阳县某中心小学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义务,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曾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十周岁,具有一定识别能力,应对其所参与的“推人”游戏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故原告曾某自身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15%的民事责任。被告颜某在掉下球桌时,将原告带下球桌,致使原告受伤,故其在本案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邬某、童某、叶某东、瞿某、叶某林、蔡某、颜某杰、谢某等人虽然不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侵权人,但他们共同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游戏,即以上八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关联性,故以上八被告在本案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共同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八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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