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律师在线] 未牵女儿手过马路 造成事故父母亦需担责

3778 1
发表于 2013-10-22 09:43: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放任八岁女儿自己横穿马路,失职父母被判自担部分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余先生因未牵女儿过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自担部分责任。


去年9月一个下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区上地东路一个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彬彬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七万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余先生与其妻子在经过多车地段时,放任年仅八岁的女儿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余先生应当为其未牵引女儿过马路、未尽到足够监护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余先生虽当庭承认该事实,但认为这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仍坚持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特殊的时间——下雨天,特殊的地点——多车路段,监护人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但该案中一个年仅八岁的孩童在雨天独自通过路口,其监护人在身旁却未牵引,属于处置不当,未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故应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余先生自己承担20%的责任。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生活在松滋,爱上100网!

评论1

Hox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09:46:14 | 查看全部
千万不要让你的孩子独自穿行于车流,按照上面案例的情况来讲,如果肇事方愿意承担全责,那只能算是运气好。
生活在松滋,爱上100网!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建议联系

yun@songzi100.com

松滋百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相抵触的言论!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
  •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 2012-2024 松滋百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3001510号-3 鄂公网安备 42108702000062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