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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医疗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援助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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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6:06: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近日,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阆中市怛生法律服务所成功办结了一起长达2年之久因医疗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援助案件,帮助死者家属获赔20余万元。

  2011年8月3日,家住阆中市管星街的残疾人石青仁(化名)来到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称在6月12日清晨6时左右,其父石渠(化名)突发头昏,感右侧肢麻木,经家人三次拨打“120”急救电话,阆中市某医院终于在7:40分左右将病人接至医院,但父亲还是死在了医院。他认为其父亲的死亡是因为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接诊治疗病人过程中,对病人生命健康权采取漠视态度,不及时救治而引起的。父亲的突然离硌,给其一家人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要求医院赔偿。但医患双方由于认识人上的差距,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想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但因家中经济困难,特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调查的事实是,2011年6月12日清晨6时左右,石渠突发头晕,经家人急呼“120”,于同日7时54分入住阆中市某医院。病人神志恍惚,精神差,光反射迟纯等,诊断为左侧丘脑出血,双侧筛窦炎。同日15:15分,护理记录记载病人呈昏迷状,呼之不应,光反射消失。医院对患者CT检查。其CT机出现出现故障。15:35分将袁某某送往阆中市另外某医院行CT检查。16:36分患者病情加重,转入ICU病房。2011年6月16日05:30分,患者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袁某母子俩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参与度要求进行鉴定。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华大司鉴(2012)临鉴字第242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根据送检材料,阆中市某医院在袁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观察不细致,未能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致错失了较佳的手术治疗时机的过失。2、阆中市某医院的医疗过失在袁某某死亡后果中负有同等责任,理论参与系数50%(参与范围40%-50%)。

  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很大,且该案负面影响范围广,应及时处理。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后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将案件指派到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承办,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工作,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召开案件讨论会,走访相关部门,并收集相关证据,并确定了调解不成再行起诉的工作思路,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征求当事人意见,都因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2011年8月29日袁某母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由阆中市市恒生法律服务所全程提供法律援助。要求阆中市某医院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8113元。阆中市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作出判决,判决阆中市某医院赔偿袁某母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6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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