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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葬父侵占他人田毁坟惹出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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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08:56: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独享人生 于 2013-6-16 09:03 编辑

    满以为将父亲遗体葬于自家责任田内,可以“永表孝心”,不想因为“越界”而遭到邻居损毁。兄弟俩一怒之下将邻居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奇的侵权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张铁明和张铁勇兄弟俩的诉讼请求
年农历2月的一天,登封市郊区农民张铁明和张铁勇的父亲因病去世。为了“永表孝心”,两人没有依据国家政策对父亲遗体进行火化安葬,而是将父亲遗体埋葬在了自家承包的责任田内。同年清明节,当张铁明和张铁勇及家人为父亲祭日上坟时,却意外发现父亲坟前供奉的供台被人损毁。见此情景,兄弟俩非常气愤,立即着手“调查核实”,结果发现是邻居张某所为。原来,张铁明和张铁勇承包的责任田与张某承包的责任田相邻,兄弟二人在埋葬父亲遗体时,坟墓的供台和部分附土占用了张某的部分责任田。张某发现后,遂将占用其责任田的供台及附土清除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在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张铁明和张铁勇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对此,被告张某则辩称,二原告侵犯了他的合法土地承包权,他挪动供台和附土并没有移动遗体,不影响埋葬,让他赔偿实属无理要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对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侵害。本案中,被告依法取得了与二原告相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二原告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父亲坟墓的供台和部分附土建在被告的承包田内,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关于“禁止在耕地建造坟墓”及《土地承包法》第10条关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铁明、张铁勇的诉讼请求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说,私自土葬不仅有违殡葬制度,而且存在一定隐患,每年因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险情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农民朋友,应遵守殡葬制度,杜绝私自土葬行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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