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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流氓也讲法!太强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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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7:01: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沈阳晚报。“今天的金价是涨是跌?”一名飞车抢夺的劫匪,在开庭受审前最关心的竟然是国际金价走势。原来,他抢劫的赃物是两条金项链,案发半年来,金价剧烈波动,这让他担心自己的量刑也受到影响。2008年11月,这起摩托车抢夺案件在沈阳铁西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这两条被抢的项链价值2.9万元。被告赵某急忙“提醒”法官,我今早还打听呢,前一段黄金涨价了,这几天又降了,赃款数额别给定多了。法官告诉他,鉴定部门是按照案发当时的金价估算的价值,跟今天的金价无关。最终,这名被告及其同伙被分别依法判刑。

去年年底,从广西来的周某和张某,在南京抢了两条共计100克的金项链,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价值达43000元。今年4月份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7个月和8年。近日,周某提出上诉,理由竟是,最近半年黄金价格大跌,他们的案值是金价最高时定的,不合理,要求按赃物购买时或现在的金价定涉案价值。

抢夺金项链被判了8年多

去年年底,广西的周某和张某来南京弄钱花。两人商议后,决定采取抢的方式。为了方便抢劫后逃走,还在江北偷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准备好后不久,暂住在江北一小旅馆的周某,就骑车带着张某外出寻找目标。两人到浦珠路某广场附近时,张某抢了一名女子脖子上的金项链,周某骑车接应,随后迅速逃离现场。事发后,女子报了警,浦口警方介入调查。

而在此后不久,两人又在秦淮区月牙湖附近,抢走一名男子脖子上的金项链。这次是周某下手抢,张某骑车接应他离开的。两人随后回到了广西,以3万元的价格将项链卖掉,平分了赃款。警方很快将他们抓获归案,并追回了赃物。

警方根据两名遭遇抢夺金项链的市民提供的购买票据,以及追回赃物实物鉴定,确认两条金项链及其附属的金吊坠包含饰品加工价格,折算成黄金100克。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案发时的基础金价为每克430元,涉案价值共计43000元,属抢夺数额较大。

因两人此前有盗窃前科,今年4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周某8年7个月有期徒刑,张某8年有期徒刑。

得知金价跌了,他提出上诉

在看守所收到判决书后,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而张某则并未上诉。近日,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周某自行辩护时称,两条金项链的价值认定太高,根本不值4.3万元。

“无论是按照购买时的价格,还是现在的黄金价格,都不值这么多钱。”周某称,他在看守所内参加集体学习时,从新闻上了解到,最近半年以来,黄金价格大跌,所以他要求按照现在的价格来确定他们的涉案价值。如不按现在的价格,那就按照当初购买这两条项链时的价格。

张某和周某涉案时间在去年10月到12月期间,当时的黄金价格是每克430元左右,按照当时的价格计算,他们所抢夺的金项链价值在43000元。而最近一段时间的黄金价格,跌到了每克280元左右,这样计算下来,涉案价值在28000元。另据了解,这两条金项链都是5年前买的,当时的价值只有20000元。周某的辩护理由,看上去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可实际上并非如此。

律师说法

涉案价值应按作案时的金价算
犯罪的涉案价值只能是犯罪时的价值,这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不可能按照购买时的价格,或者现在的金价来计算。严国亚说,像黄金类价格变化较大的饰品,法律规定的涉案价值,只能是犯罪发生节点时的实际市场价值,所以周某不服判决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按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周某和张某的刑期,只要涉案金额超过10000元,再加上两人又有盗窃前科,刑期都不会有变化。在当天的审理中,周某和张某都表示认罪,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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