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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兄长要求丧偶弟媳承担赡养义务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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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x
发表于 2013-12-24 1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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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13:1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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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儿子在老母生前定下协议,老母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0元的部分由双方平均负担,岂料小儿子先于老母住院前过世,老母随后亦因病去世,兄长及嫂子遂要求弟媳分担老母住院期间的一半费用4.5万元。近日,梅州中院二审认定丧偶儿媳对婆婆无法定赡养义务。
兴宁戴老太育有三子,大儿子早年已去世。2006年,戴老太与二儿子及三儿子订立了一份《分家协议书》,约定了家中财产分配和赡养戴老太的相关事项。协议的第三条约定:戴老太的医疗费在10元内由其本人负责,超出10元外由兄弟二人平均负责。
2012年1月,三儿子去世,同年6月,戴老太因病在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病情严重不治,二儿子刘某东为此花去9万元的医疗费。
刘某东认为,根据《分家协议书》约定,黄某玲应承担其丈夫依协议应承担的赡养义务。虽然弟弟先于母亲去世,但现在弟媳继承了母亲的房产,应该替丈夫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
黄某玲认为自己不是戴老太的亲生女儿,对戴老太不负有赡养义务,丈夫又先于婆婆去世,人死则不能再赡养母亲。而且自己是一名残疾人,一子一女均在读书,生活本身就很拮据。
受理该案的兴宁法院认为,三儿子刘晓东先于戴老太死亡,其赡养义务消灭。黄某玲系戴老太儿媳,法律上不负有赡养戴老太的义务,遂驳回了刘某东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某东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认为,赡养父母协议以亲缘关系为前提,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三儿子刘晓东死后,承担协议义务主体已不存在,其赡养义务已消灭。黄某玲系戴老太的儿媳,法律上不负有赡养戴老太的义务,遂判决驳回刘某东的上诉。
刘某东夫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亦会继续照料侄子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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