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口商会 发表于 2014-1-20 15:21:37

新江口镇商会财务管理实施条例(试行)

新江口镇商会财务管理实施条例(试行)     为保证商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为保证会费的合理合法收取和按规使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是在工商联直接领导下的商家自愿组织起来的社团组织。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因此,本商会的一切财务活动都得在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的允许下进行。
    第二条本商会财务活动的开展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管会长负责制。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管机构,全权负责本商会一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财务管理组由三人组成。分管会长兼财务管理负责人,另设出纳一人(兼)、会计一人(兼),全权负责商会各项活动的财务管理。包括会费的收取、会费的各项支付和会计财务的处理以及分月报表和分年度向主管单位和本商会的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在本商会的理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设总监事一人、监事两人,代表全体会员对商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监察。监督和监察可以不定期的进行,也可以定期进行,具体操作规则由监事会制定。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五条会费的收取应严格按照本商会章程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做到不漏收、不超收,在收取的过程中应严格做到按照所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实名制的方式一笔一票。严格控制一笔多票或者是一票多笔的不正常情况发生。坚决杜绝收了不开票、不入账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第六条不论收费多少应进入银行的专门账户。银行的支票由会计管理,财务负责人的私章由财务负责人管理。每支付一笔钱需经过三人过目,任何人都不得单独作为。
    第七条会费的收取情况应分月以报表的形式向会长汇报,分年度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本商会的会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商会章程所规定的项目进行。一般来说,会费开支应限于必要开展的商会活动的会议费用。必要的办公费用为本会会员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的贴补费用,必要的外出考察和联系的费用等。
第九条应在本年度的会费中提取5%的会费用作对遭受了意外灾害,损失严重的会员给予相应的救助。这类基金在本年度没有使用或者是使用不完的应流转至下一个年度累积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予挪作他用。
第十条各种会议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会长会议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会议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下,不能突破,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不由商会会费列支;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费用应控制在人平60元以下,不得突破;会员代表大会每个年度召开一次,每人费用控制在50元以下。一年度的会议经费严格控制在18000元内。
第十一条不论是哪种开支必须经过会长批准或者是会长授权下的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否则不予列支。不论是谁在权力范围下使用开支权都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开支。凡在使用中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由该项的负责人自己负责。特殊情况下必须要超标准的必须经过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核准方可入账。
第十二条要动用救助基金的,必须要有专班现场考察核实的书面报告交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动用、发放该项基金。该项基金的发放单人单次数额严格控制在2000元以下。
第五章    账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第十三条开支在500元以上的必须经过会长批准后由分管会长掌握使用,使用后由经手经办人签字、分管负责人核准签字后入账。500元以下的必须经过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开支,并经经手人签字、负责人核准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十四条会计账务必须每月进行结算和账务处理,并将会计报表送交会长及分管会长。会计账务要清楚明白,年底要将本年底的财务的具体状况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的监管。 第六章财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本商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扩大的会长会议推荐产生,对会长和会长会议负责。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无偿奉献精神,在没有任何报酬的前提下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不得有丝毫的私心杂念,不得有半点贪占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如发现财务管理人员有贪占、挪用、滥用会费资金的情况,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偿还。由会长会议撤销该员的职务。并在商会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数额较大的应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法律追究。
第十八条所有的财务人员必须接受会长和会长会议的领导,接受会员的合理质询,接受和配合本商会监事会的监督和监察。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为试行草案,由扩大的会长会议审定后实施,经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定案。定案后的条例为本商会的正式文本,每届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商会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在未修订之前该条例的正式文本仍然有效。

                        松滋市新江口镇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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