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口商会 发表于 2013-11-5 08:51:34

松滋市新江口镇商会会员缴纳会费实施办法(草案)

松滋市新江口镇商会会员缴纳会费实施办法(草案)
(在松滋市新江口镇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2013年9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缴纳会费修订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以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缴纳标准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每年缴纳一次。

第五条根据新江口镇商会会员的实际情况,按照省工商联《关于会员缴纳会费的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本会会员的会费缴纳标准作如下规定:
1、本会理事会成员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理事、副会长、会长年度会费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2、会员年度会费为300元。如有特殊情况,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会员自愿超额缴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七条会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又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会费缴纳办法

第八条按照不漏不重的原则,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第四季度,由会员主动到商会缴纳。

第九条根据全国工商联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会员缴纳的会费可税前列支。

第四章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为了加强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商会成立会费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协商产生。

第十一条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向商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会费建立专门账户,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会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会召开的理事会、会长会等例会和本会为会员企业组织举办的经贸洽谈、调研、培训、学习、宣传等活动以及用于开展与会员活动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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