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工商联新江口镇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松滋市工商联新江口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镇内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职能,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为振兴和繁荣新江口镇经济服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松滋市工商联合会(市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的办公地址:湖北赛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或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扩大本镇与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2、促进会员与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搜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会员商务活动和信息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4、为会员排忧解难,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协调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5、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与帮助。
6、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7、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困,共同富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设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且自愿要求参入本会的,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分为:
1、企业会员:镇籍和曾在镇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镇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经过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
2、个人会员:镇籍和曾在镇工作、学习、生活过的相关专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个体工商业者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商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经营状况、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商会为会员开展的一切活动;
5、维护本商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6、按时依规缴纳会费;
7、履行本商会授予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会员若不缴纳会费,或无不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及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会长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职权。
第十八条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会长制定的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对所议事项作的决定,应由占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热心商会工作和其他社会事务;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完成理事会或会长交办的临时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3、捐赠。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支出:
1、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3、其它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商会收支项目由理事会负责管理,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9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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